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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品巴利:破僧犍度》Upāli pañhā(優波離所問):十八事論

法曜比丘編譯

版本 2026年9月29日 ‧ PDF 與內文同步

2026-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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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品巴利:破僧犍度》Upāli pañhā (優波離所問): 十八事論

於是,尊者優波離前往世尊之處。到了之後,他禮敬世尊,坐在一旁。坐在一旁之後,尊者優波離對世尊說:

「尊者,常說『僧團裂隙/不和、僧團裂隙』(saṅgharāji)。尊者,到什麼程度只是僧團裂隙,而還不是僧團破裂 (saṅghabheda)?又到什麼程度,既是僧團裂隙,同時也是僧團破裂?」

「優波離,一方有一人,另一方有二人;第四人作宣告 (anussāveti),並令人取籌 (salākā),說:『這是法,這是律,這是導師的教誡。你們應當取此,認可此。』優波離,即使如此,也只是僧團有裂隙 (saṅgharāji),而尚未有僧團破裂 (saṅghabheda)。

「一方,優波離,有一人」的意思是:在如法說者 (dhammavādī) 一方,有一人。

「一方有二人」的意思是:在非法說者 (adhammavādī) 一方,有二人。

「第四人作宣告」的意思是:他心想:「我們要使僧團分裂 (bhindissāmīti)。」於是與非法說者合成第四人,而作宣告。他為了勸誘他們,便宣說:「並不是只有你們害怕地獄,我們也同樣害怕。通往阿鼻地獄的道路,也並沒有對我們關閉。我們也不是不害怕不善。假如這真的是非法、非律,或者不是導師的教誡,我們是不會接受的。」意思是說,他以這樣等等的方式,使他們相信十八種造成破僧的事由 (bhedakaravatthu),例如把「非法」說成「法」。

「使人取籌」的意思是:如此作了宣告之後,他又說:「你們接受這個,贊同這個。」如此使人取籌 (salākā) 表決。

「優波離,一方有二人,另一方有三人;第六人作宣告,並令人取籌,說:『這是法,這是律,這是導師的教誡。你們應當取此,認可此。』優波離,即使如此,也只是僧團有裂隙,而尚未有僧團破裂 [P.2.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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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波離,一方有三人,另一方有三人;第七人作宣告,並令人取籌,說:『這是法,這是律,這是導師的教誡。你們應當取此,認可此。』優波離,即使如此,也只是僧團有裂隙,而尚未有僧團破裂。

「優波離,一方有三人,另一方有四人;第八人作宣告,並令人取籌,說:『這是法,這是律,這是導師的教誡。你們應當取此,認可此。』優波離,即使如此,也只是僧團有裂隙,而尚未有僧團破裂。

在「一方,優波離,有二人」等等的情況中,也是同樣的道理。

「優波離,一方有四人,另一方有四人;第九人作宣告,並令人取籌,說:『這是法,這是律,這是導師的教誡。你們應當取此,認可此。』優波離,如此便既有僧團裂隙,也有僧團破裂 (saṅghabheda)。

「優波離,若有九人或九人以上,便既有僧團裂隙,也有僧團破裂。

「如此,優波離,既有僧團的分歧 (saṅgharāji),也有破僧 (saṅghabheda)」的意思是:如此,這兩者都已存在;然而,僅僅到這個程度,僧團實際上還沒有真正分裂。

「優波離,比丘尼不能分裂僧團 (saṅghaṃ bhindati),但是可以努力促成僧團破裂;式叉摩那 (sikkhamānā) 不能分裂僧團……[中略,同前]……沙彌不能分裂僧團,沙彌尼不能分裂僧團,優婆塞不能分裂僧團,優婆夷不能分裂僧團,但是可以努力促成僧團破裂。

「優波離,只有身分正常的比丘 (pakatatta),與其他比丘屬於同一共住 (samānasaṃvāsaka),並且住於同一界內 (samānasīmā),才能分裂僧團 (saṅghaṃ bhindati)。」

關於「優波離,是一位身分正常、未受處分的比丘 (pakatatta),與其他比丘屬於同一共住 (samānasaṃvāsaka),並且處於同一界內 (samānasīmā),才能使僧團分裂」這一句,在此可能有人會問:「那麼,提婆達多怎麼還能算是身分正常的比丘 (pakatatta) 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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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他為什麼不能算是身分正常呢?是因為他使人殺害國王,以及因為他造成佛身出血 (ruhiruppāda) 嗎?

對此,我們說:首先,由於他的命令 (āṇatti) 與實際所做之事並不相應,因此不能說他使人殺害了國王。因為他當時的命令是這樣的:「那麼,王子,你殺死父親之後,成為國王;而我殺死世尊之後,將成為佛陀。」然而,王子卻是先成為國王,後來才殺死自己的父親。因此,由於實際所做之事與原先的命令不相應,所以不能說提婆達多使人殺害了國王。

至於造成佛身出血 (ruhiruppāda),僅僅在他造成佛身出血之時,世尊並沒有因為這一造成出血之事,而宣說他已成為不能者 (abhabba)。而且,如果沒有世尊本人的明確言說,也不能逕自判定他已成為不能者 (abhabba)。

諸比丘,造成如來身出血者 (ruhiruppādaka),如果尚未受具足戒,不應給予具足戒;如果已經受具足戒,應當滅擯 (nāsetabba)。」然而,這是世尊在破僧之後(saṅghabhedato) [P.6.1278] 才說的。因此,[提婆達多]是在仍然具有身分正常 (pakatatta) 的情況下,使僧團分裂的(saṅgho bhinnoti)。

「尊者,常說『僧團破裂、僧團破裂』(saṅghabheda)。尊者,到什麼程度,僧團才算是已經破裂?」

「優波離,在此,比丘們把非法說成是法,把法說成是非法;把非律說成是律,把律說成是非律。

在「把非法說成是法」等十八種造成破僧的事由 (bhedakaravatthu) 中,首先依經藏的方式 (suttantapariyāya) 而言,十善業道 (kusalakammapatha) 是法,十不善業道 (akusalakammapatha) 是非法。

同樣地,四念處 (satipaṭṭhāna)、四正勤 (sammappadhāna)、四神足 (iddhipāda)、五根 (indriya)、五力 (bala)、七覺支 (bojjhaṅga)、八支聖道 (ariya aṭṭhaṅgika magga),這三十七菩提分法 (bodhipakkhiyadhamma),稱為「法」。

但是,[若主張]三念處、三正勤、三神足、六根、六力、八覺支、九支道;以及四取 (upādāna)、五蓋 (nīvaraṇa)、七隨眠 (anusaya)、八邪性 (micchatta),這就是「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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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取任何一類非法 (adhammakoṭṭhāsa),而想:「我們要把這個非法變成法。如此,依靠我們的師承 (ācariyakula),它將成為能導向出離的 (niyyānika),而我們也將在世間聞名。」當他們談論那個非法,說「這是法」時,就稱為「把非法說成是法」。

同樣地,在各類法 (dhammakoṭṭhāsa) 中取其中一類,而說「這是非法」,就稱為「把法說成是非法」。

但是,依律的方式 (vinayapariyāya) 而言,以真實的事由 (bhūta vatthu) 加以舉罪,使其憶念並承認 (sāretvā yathāpaṭiññāya),然後依照其所承認的內容 (yathāpaṭiññāya) 所應作的羯磨 (kamma),稱為「法」。以不實的事由 (abhūta vatthu),未加以舉罪,未使其憶念並承認,也不依其承認 (apaṭiññāya) 而作的羯磨,稱為「非法」。

依經藏的方式 (suttantapariyāya) 而言,貪的調伏 (rāgavinaya)、瞋的調伏 (dosavinaya)、癡的調伏 (mohavinaya)、防護 (saṃvara)、斷除 (pahāna)、省察 (paṭisaṅkhā),這稱為「律」(vinaya)。對貪等不加以調伏、不防護 (asaṃvara)、不斷除 (appahāna)、不省察 (appaṭisaṅkhā),這稱為「非律」 (avinaya)。

依律的方式 (vinayapariyāya) 而言,事成就 (vatthusampatti)、白成就 (ñattisampatti)、宣告成就 (anussāvanasampatti)、界成就 (sīmāsampatti)、眾成就 (parisāsampatti),這稱為「律」。事不成就 (vatthuvipatti)……[中略,同前]……眾不成就 (parisāvipatti),這稱為「非律」。

「他們把如來未曾說、未曾宣說的,說成是如來所說、所宣說的;把如來所說、所宣說的,說成是如來未曾說、未曾宣說的。

依經藏的方式 (suttantapariyāya) 而言,四念處 (satipaṭṭhāna)……八支聖道 [P.6.1279],這些是如來所說、所宣說的 (bhāsitaṃ lapitaṃ tathāgatena)。三念處、三正勤 (sammappadhāna)、三神足 (iddhipāda)、六根 (indriya)、六力 (bala)、八覺支 (bojjhaṅga)、九支道,這些是如來未曾說、未曾宣說的 (abhāsitaṃ alapitaṃ tathāgatena)。

依律的方式 (vinayapariyāya) 而言,四波羅夷、十三僧殘、二不定、三十尼薩耆波逸提,這些是如來所說、所宣說的。三波羅夷、十四僧殘、三不定、三十一尼薩耆波逸提,這些是如來未曾說、未曾宣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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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把如來未曾行持的,說成是如來所行持的;把如來所行持的,說成是如來未曾行持的。

依經藏的方式 (suttantapariyāya) 而言,每日入果定 (phalasamāpatti)、入大悲定 (mahākaruṇāsamāpatti)、以佛眼 (buddhacakkhu) 觀察世間、因應所發生的因緣 (aṭṭhuppatti) 而說經,以及講述本生故事 (jātakakathā),這些稱為「慣常所行」(āciṇṇa)。不是每日入果定……[中略,同前]……不講述本生故事,這些稱為「非慣常所行」(anāciṇṇa)。

依律的方式 (vinayapariyāya) 而言,受邀安居者在完成雨安居 (vassāvāsa) 之後,先告辭再啟程遊行;在自恣 (pavāraṇā) 之後啟程遊行;以及對新到來的比丘,首先與他們作迎接問候 (paṭisanthāra),這些稱為「慣常所行」(āciṇṇa)。不去實行這些慣常所行之事,就稱為「非慣常所行」(anāciṇṇa)。

「他們把如來未曾制定的,說成是如來所制定的;把如來所制定的,說成是如來未曾制定的。

依經藏的方式 (suttantapariyāya) 而言,四念處 (satipaṭṭhāna)……[中略,同前]……八支聖道,這稱為「已制定」(paññatta)。三念處……[中略,同前]……九支道,這稱為「未制定」(apaññatta)。

依律的方式 (vinayapariyāya) 而言,四波羅夷……[中略,同前]……三十尼薩耆波逸提,這稱為「已制定」(paññatta)。三波羅夷……[中略,同前]……三十一尼薩耆波逸提,這稱為「未制定」 (apaññatta)。

「他們把無罪 (anāpatti) 說成有罪 (āpatti),把有罪說成無罪;把輕罪說成重罪,把重罪說成輕罪。

在各處所說的無罪情況,例如:「對於不知道者,無罪;對於沒有偷盜之心者,無罪;對於沒有使其死亡之意圖者,無罪;對於沒有虛妄宣稱之意圖者,無罪;對於沒有出精之意圖者,無罪。」這些稱為「無罪」(anāpatti)。

以「對於明知者」、「對於具有偷盜之心者」等等方式所說的罪,稱為「有罪」(āpatt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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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把有餘罪 (sāvasesa āpatti) 說成無餘罪 (anavasesa āpatti),把無餘罪說成有餘罪。

五種罪聚 (āpattikkhandha) 稱為「輕罪」(lahukāpatti);二種罪聚稱為「重罪」(garukāpatti)。

六種罪聚稱為「有餘罪」(sāvasesāpatti);唯一的波羅夷罪聚 (pārājikāpattikkhandha) 稱為「無餘罪」(anavasesāpatti)。

「他們把粗重罪 (duṭṭhulla āpatti) 說成非粗重罪,把非粗重罪說成粗重罪。

二種罪聚稱為「粗重罪」(duṭṭhullāpatti);五種罪聚稱為「非粗重罪」(aduṭṭhullāpatti)。

「他們由於這十八事 (aṭṭhārasa vatthu) 而分離、各自分開,另外舉行布薩 (uposatha),另外舉行自恣 (pavāraṇā),另外舉行僧羯磨 (saṅghakamma)。

「優波離,到這種程度,僧團就是已經破裂了。」